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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(休学(停学)与复学)

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(休学(停学)与复学)

第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,应予休学(停学):

(一)在1个学期内,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,须停课治疗、休养累计占1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。

(二)在1个学期内,事假、缺课累计达4周以上者。

(三)因某种特殊原因,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(停)学者。

第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停学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指导教师及所在学院(研究所)同意,报研究生部审核,分管校领导批准,方可休学或停学。

第十四条 休学研究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,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,学校保留其学籍。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。休学研究生患病,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。

第十五条 研究生休(停)学,以1学期为限。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,可继续申请休(停)学,但休(停)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年。

第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,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,由本人提出申请,并持有关证明材料,提出复学申请。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需经学校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,可以正常学习,由所在学院(研究所)签署意见,经研究生部审核,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复学。复学后,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。

第十七条 要求复学的研究生在休学﹑停学期间,违法乱纪,情节严重者,取消其复学资格,给予退学处分。

第十八条 准予复学者应按时办理复学手续,其毕业期限按休(停)学时间顺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