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(退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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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2024-07-08 10:47

(一)休学期满,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。
(二)休学期间严重违法乱纪者。
(三)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。
(四)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,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。
(五)一学期内有2门学位课程不及格,或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。
(六)考试作弊情节严重,或在学业上有其他作弊行为的。
(七)在科研工作中,伪造数据,剽窃他人成果的。
(八)一学期内病假累计超过本学期1/3以上而不办理休学手续的;一学期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;旷课累计达50学时的和擅自离校达两周以上的。
(九)本人申请退学的。
第二十条 研究生退学,由所在学院(研究所)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,签署意见,研究生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。
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退学后按下列规定处理:
(一)退学的研究生,必须在批准退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,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的各种关系,档案、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(二)退学的研究生,在校学习不满1年者可发给学习证明;学满1年及以上,完成培养计划的学分,且成绩合格者,可发给肄业证书;擅自离校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。
(三)退学的研究生,不得申请复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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