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(奖励与处分)
- 考研资讯
- 来源:网络整理
- 2024-07-08 10:47

第二十六条 对于表现不好,品质恶劣,违反校纪、校规以及触犯国家政策、法律的研究生,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,分别给以批评和纪律处分。处分分为六种: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退学、开除学籍。
第二十七条 留校察看的研究生以一年为限,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,可解除留校察看;经教育不改的,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二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,要严格要求,热情帮助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,坚持调查研究,实事求是,处分要适当。当事人对处分不服的,应在15日内向所在学院(研究所)和研究生部提出申诉,研究生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,在接到申诉请求后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。
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被退学﹑开除学籍后退回其生源所在地。对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,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。被退学﹑开除学籍的研究生,必须在15日内离开学校。
第三十条 被取消学籍﹑退学﹑开除学籍的研究生,不得申请复学。研究生的鉴定﹑奖励﹑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,不得撤消。
第三十一条 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的,由所在各学院(研究所)决定后报研究生部审核公布;给以留校察看、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,由所在学院(研究所)提出报告,并征求指导教师意见,报校长批准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。
版权声明: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,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。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,不拥有所有权,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。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/违法违规的内容, 请举报,一经查实,本站将立刻删除。